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条款,合格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符合条件可以发行公募产品

放宽公募基金管制,申请变更为“注册制”,扩大投资范围

增加组织形式,引进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首次出台,即将进入“二读”阶段。

7月11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 6月26日召开)上首次审议的《基金法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上发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到8月5日,根据反馈进一步修订的草案将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 法律专家表示,根据程序,法律修改一般经“三读”通过。

详细看草案全文,最大的看点是设立“私募基金”一章,确定私募基金监管条款。 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申请登记或备案,基金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200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为私募基金发行公募产品留出了空的间隔。

另一方面,关于公募基金,草案适当放宽了基金投资、运营限制,将基金募集申请从“核制度”改为“注册制”。

另外,修订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为其投资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依据。 另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计划追加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无限责任型基金。

记者了解到,《基金法草案》共分为15章172条,根据现行基金法进行了修订和扩展。 其主要修订副本包括四个方面: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增加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规定,修改完善的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以加强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关于市场密切关注的私募股权基金如何纳入监管,《基金法草案》只设立了“私募股权基金”一章,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经理注册及注册制度、合格投资者、私募股权基金的注册、私募股权基金

根据规定,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基金行业协会登记,所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低于规定额的可免征登记。 其中,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合并计算,免予登记的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应登记/登记但未申请登记/登记的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受证券账户开立、证券买卖的限制。

“基金法全文首次亮相 私募可发公募产品”

私募基金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包括合格人员收入水平、资产规模、风险识别和负担能力等在内的资质标准将另行规定。

根据《基金法草案》,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向监管部门或者基金业协会备案。 其证券投资范围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也在其可投资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为私募基金发行公募商品规定了空之间、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工作的基金管理人,股东、高管、经营期限、所管理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须经批准

在加强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基金法草案》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引入了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 完全重新审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降低持有人大会的举办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为了促进其作用,引入了二次召集大会制度。

《基金法草案》还完全修订了公募基金的部分规定。 一、加强监管,确定将基金经理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禁止基金经理及其工作人员的内幕交易、利益输送行为。 二是适当放宽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监管。 这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从“核制度”改为“注册制”,大幅改变基金投资范围规定,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股票期货等提供依据。

标题:“基金法全文首次亮相 私募可发公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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