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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实习记者宋双

年6月1日,对许多人来说,这可能只是一年一度的儿童节,但对中国基金业来说,这是一个值得记入史册的日子。 因为新基金法将从这一天开始正式起航。

新基金法到底给基金行业带来了什么样的变化? 我能期待什么呢? 能赢得投资者多年来的信心不足吗?

今天,《每日经济信息》将聚焦“新基金法起航”,引导大家全面了解新基金法。

从2004年到2004年,弹了9年。 公募基金从112扩大到1307,基金资产净值从2580亿2600万元扩大到29177亿9500万元,数量和规模都增加了10倍多。

有市场之后就有法律。 基金法的发展与基金市场的迅速发展密不可分。 虽然快速发展带来了财富的附加值,但快速发展中的问题也对监管提出了更严峻的考验——证券投资基金法也从“第一版”升级为“第二版”。

2004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前身是1997年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至1997年,中国基金领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不规范的过程,并以暂定的方法与中国基金领域一起走过了第一个快速发展时期。 2000年,公募基金领域发展迅速,但“基金黑幕”事件暴露了领域的隐忧,管理层加深了改革的决心。 正式法典开始制定。 2004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施行。

“九年磨一剑 新基金法之“前世今生””

不会一个人变成森林。 由于法律建设不可避免的滞后,管理层围绕《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了6个细则,并相继发布了相关意见、指导方针、指引。 另外,私募股权基金的爆炸性增长、老鼠讲座的禁止令不断等,市场急需新的基金法来弥补监管空的不足。

直到2009年3月基金法的修订纳入当时的国务院立法计划,每年完成三次审查,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终于开始了千呼万唤。

1997~2003试水

基金规模扩大到千亿

1997年至2003年,公募基金从无到有,但可以约束的只是暂定方法。 但是,1999年,管理层认识到基金领域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当时基金法被列入了立法计划。 2000年的“基金黑幕”加强了改革的决心。 2003年10月,第一部《证券投资基金法》终于通过。

暂定方法登场/

1991年10月,以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为首的第一只投资基金出现在市场上,2只基金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深圳南山区政府批准设立。

“破冰”后,1992年,投资基金市场取得了很大的快速发展,那一年有37只投资基金被批准发行,俗称“老基金”。 其中,1992年11月成立的淄博乡镇公司投资基金作为基金领域拉开帷幕的象征性事情是1993年8月登陆二级市场,首次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

但是,很快领域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很多基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运转。

于是,首批领域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10月出台,标志着我国基金领域进入规范快速发展阶段。 资料显示,该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和交易、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运营和管理等制定了确定规范。

1998年,中国基金领域迅速发展走上正轨。

1998年2月24日,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基金管理部成立。 同年,第一家基金管理企业成立了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 1998年3月23日,基金金泰、基金开元上市交易; 到1998年底,海南银通、广证受益等90年代设立的“老基金”开始撤卡清算,进入公募时代。

而且,基金领域也向正式法规迈出了第一步。 1999年3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立大会,基金法被列入立法计划。 1999年12月29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公约》。

“基金黑幕”加速正式法规的制定/

2000年至今,市场上有10家公募基金企业,也就是俗称的“老十公司”。 2000年发生的“基金黑幕”的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那年10月,《财经》杂志刊登了一篇文章《解析基金黑幕——基金行为研究报告》,指出基金投资管理中的违规操作,引起了“老十家”的共同反击。 但是,这无疑加深了管理层制定正式法规的决心。

文案引用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监察部员工拆解报告,以当时20只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市的买卖行为为研究对象,得出了当时震惊市场的结论。 基金不仅没有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而且大部分基金在投资中进行了“逆转”的违约操作。 据说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基金运营的内外部监督没有达到本来的力量。

这个复制品在市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原《投资基金法》起草实务小组组长王连洲表示,“基金黑幕问题为我们制度的健全敲响了警钟,基金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基金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大力整顿和规范基金市场提供了契机和理由。

除基金法外,补助法的建设也在加速。

2001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开始扩大基金管理企业申请设立的范围。 同年10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基本框架。 同年12月22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境外机构资本参与、参与基金管理企业设立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外合作基金管理企业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截至2001年,封闭式基金数量达到41只。 2001年9月11日,国内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成立,这成为中国基金业快速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那一年设立了三只开放式基金,除此之外还有南方的稳健增长和华夏的增长。 截至2001年底,基金市场总规模为663.85亿元。

“九年磨一剑 新基金法之“前世今生””

2002年7月1日,《外资参股基金管理企业设立规则》正式实施,成为联合国安全保障第一家合资基金企业。 同年8月23日,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同年11月27日,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发布了《开放式基金结算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同年12月3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表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2年基金市场总规模上升到767.73亿元。

“九年磨一剑 新基金法之“前世今生””

2003年,基金规模进入“千亿时代”。 同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表决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 该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评论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基金业在资本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基金业快速发展建立了制度框架,为基金业快速发展创造了广阔空的空间,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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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08年的脆弱性

阳光私人热潮+老鼠仓首现

从2004年6月1日开始,基金领域终于迎来了第一部正式法规。 并由管理层颁布6个细则对其进行保护和护卫,此后相关意见、规范、指导相继出台。 在阳光私募基金迅速发展的初期,监管的缺失给管理层带来了“如针毡”。 最初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检举的老鼠仓也发生在这个时间。 2008年3月,修订实施4年的基金法被列入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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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套细则护卫/

2004年6月1日施行的第一部《证券投资基金法》共103条,分为12章,基金管理人、基金募集、基金份额交易、基金份额购买和赎回、基金运营和新闻发布、基金合同终止和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其行使、监督 2004年基金总规模突破2000亿元,达到2580.26亿元,基金数量从100只突破112只。

在基金法起航的半年里,管理层相继发布了6个细则对其进行保护和护卫。 《证券投资基金运用管理办法》规范了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开、其他基金运用活动。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由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委托的其他机构进行基金推广、基金份额发售、基金份额认购、回购等活动。 《基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管理,维护管理工作的竞争秩序。 此外,还有《基金新闻披露管理办法》、《基金企业高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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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到2008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断发布一系列意见、准则、指导,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治理准则(试行)》、《基金管理企业年度报告复印件和样式准则》等,旨在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适应市场的新变化。

阳光正在迅速发展/

公募基金蓬勃发展之际,阳光私募开始萌芽。 2003年8月1日,首家阳光私募基金云南信托-中国龙资本成立,投资顾问为上海涌峰投资管理有限企业,托管人为招商银行。 该基金实际发行规模6亿元,存续10年,将于今年7月31日到期。

但是,市场希望将2004年视为阳光私募“元年”。 这是赵丹阳的出现,他被外界称为“私募教父”。 2004年,赵丹阳的深圳赤子之心理财企业和深国投设立了“赤子之心集合资金信托”,开创了阳光私募信托的先河。 同年2月20日,其第一支阳光私募基金华润信托-赤子之心(中国)成立,投资顾问为赤子之心资本亚洲有限企业,托管人为工商银行。 同年6月15日,云南信托-中国龙进取成立,与第一位阳光私募基金师走出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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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阳光私募迅速发展进入爆炸性增长前夕,全年设立9只阳光私募基金,首批结构化产品重庆信托-润丰壹号也于当年6月5日成立。

2007年,阳光私募基金进入快速扩张期,全年设立了85只阳光私募基金。 2007年公募基金的设立数量为57只,在数量上被阳光私募基金逆转。

阳光私人的迅速发展引起了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目前,据同花顺ifind统计,阳光私募基金数量达3060只,是私募基金的两倍以上。

最初的老鼠仓让市场紧张了/

在基金市场快速发展的时期,还发生了一件大事: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原南方宝元、南方成分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在老鼠仓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检举。 唐建是中国资本市场首次被检举的老鼠仓。 这无疑对基金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悉,2006年3月至5月,唐建在担任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期间,用父亲和第三方账户在基金建仓前购买了新疆众和。 其母账户购入近6万股,利润近29万元另一账户购入20万股以上,盈利120万股以上,共计约150万元。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4月开始正式调查,唐建最终被上投摩根辞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取消基金工作资格,终身禁止进入市场。 然后没收唐建通过老鼠仓获利的152.72万元,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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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黎敏的调查先于唐建。 王黎敏通过网上交易方法,直接操作父王法林在华泰证券开设的“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钢和柳钢股份,共获利150万元左右。 另一方面,太钢不锈钢是基金金元(放开后即南方成分精选)投资排名前三位且重仓持有的股票,也是基金宝元投资排名前五位且重仓持有的股票。 柳钢股是基金宝元投资排名第六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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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基金经理被要求报告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和证券账户,还被要求报告基金企业关于投资管理者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

2009~规范

经过三审新法问世

从2009年开始,基金法的修改被正式提上了议程。 经过三年的意见听取,最终进行了下半年的三审。 与旧版相比,新基金法“升级”的原因是,将私募股权纳入监管,基金所有者权益得到提高,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资格得到开放,首次提出了基金服务机构、基金业协会等规定 并开放了基金经理及其亲属的证券投资资格。

收集各种意见改变意见/

2008年3月两会代表提出基金法修正案后,2009年3月,基金法修正案正式纳入当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 2009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基金法撰改组,起草组开始调查工作。

年12月,新基金法(修订草案)诞生。 年2月,基金法(修订草案)意见征集稿公布。

意见征稿公布后,管理层广泛采纳意见,在年6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首次审议了基金法修正案。

草案一修订,市场就眼前一亮。 除了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外,还对基金经理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确定的规定,为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另一方面,二审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其增长规定,要求基金经理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时,要遵守审慎经营,大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地防范风险

“九年磨一剑 新基金法之“前世今生””

年6月的修正案2审查中,市场最感兴趣的是非公募基金相关条款的修订和追加。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在不同部门的注册、登记、备案,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领域协会履行注册手续,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领域协会备案。

年12月修订草案三审稿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监管机构人员在被监管机构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修订,随后转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并于年6月1日起实施。

新基金法条款“喜喜有忧”

与旧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章第103条相比,新基金法共设15章第155条。 其中新设了4章,合并了2章。

新设的四章分别是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非公开募集基金、基金服务机构、基金业协会。 其中,非公开募集基金备受瞩目。 新增的第十章共十条规范对象全部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相关规定包括非公开募集基金必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等。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就《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编撰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修订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运营、管理等,在法律上确立其法定地位,使私募基金有法可循。”

“九年磨一剑 新基金法之“前世今生””

万人不离其宗。 王连洲宣布,基金法的宗旨仍然是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持有人的好处高于一切,是重要的因素。 应该将资金持有人的利益与资金管理者的利益紧密结合,共生共荣。

新基金法第84条补充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集制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该日常机构召集的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基金托管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 代表基金管理人募集的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就同一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不募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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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新基金法中新追加的第18条的规定。 具体复印件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经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事先向基金经理申报,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尽管新基金法第21条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侵占、挪用基金的财产。 不得泄露因职务方便而获得的未公开消息,也不得利用该消息从事、明示或含蓄相关交易活动。 不能玩忽职守,不能按规定履行职责。 但是,放开证券投资资格,总是填补着对未来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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