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熊欣

备受业界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在28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正式纳入调整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新基金法规范了非公开基金的募集、运营、管理等,在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基金依法成立。

“私募基金无悬念“入法” 设定六大制度框架”

“非公募基金大多投资者范围狭窄、社会影响面狭窄、运营方法灵活,不需要像公募基金那样进行严格的管制和监管。 ”吴晓灵表示,为了适应非公开募股基金快速发展的需要,此次修订在第十章的单设一章构建了不同于公募基金的制度框架。

一、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合格投资者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是规定基金在投资运营、收益分配、新闻披露等方面的复印件,主要是基金合同约定的,以自律管理为主的三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报基金领域协会备案; 四、规定禁止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推广和定位五、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必须由基金管理人托管。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监督机构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私募基金无悬念“入法” 设定六大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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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表示,新基金法比较有效地促进了非公募基金规范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机构投资者的快速发展,也为老百姓提供了越来越规范的财富管理和投资方法,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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