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银监会按照国务院“一定要放开应放的权力,同时抓好其管理的事务”的要求,修订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若干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行政审查。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修订将严格把握“遵守风险最低线,服务实体经济,转变快速发展方式,加强比较有效的监管”的大致情况,通过完善的准入条件和考核标准,明确银行领域监管行政许可工作的对比性。 在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银领域快速发展方式转变、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促进经济结构和区域协调快速发展方面发挥重要意义。

“银监会松绑银行开办基金和QFII托管业务行政审批”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确保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将事业要点从预防准入转向事件中、事后的动态化监管。

此次修改注重再三风险,严密第一道防线,发挥保存行政许可项目的风险防范作用,“抓好该管理工作”。

修订后的《办法》确定了中资商业银行新闻科技监管的相关复印件。 进一步明确了“建立适合业务经营的新闻科技框架,具备保障新闻系统比较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和措施”等行政许可标准的要求。 根据新资本协定的相关副本,相应调整机构资本充足率的设立申请标准,完全符合机构监管要求。

并进一步明确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的批准范围。 制定具体的考核程序和条件,重视对申请人的职业行为、从业经验和业务记录的考察,防止核心管理人员或重大风险管理人员因专业信息、合规意识、职业行为有缺陷而引起的银行领域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问题。 此次修订将细化中国资本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干部在职资格未获准前,符合相应在职资格条件者“代行职务”的相关规定,防止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干部换届过程中产生经营风险。

“银监会松绑银行开办基金和QFII托管业务行政审批”

不仅如此,此次修订还将反复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责任导向,实施正向激励,诱惑银行领域金融服务不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三农”、科技创新等着力点、新兴行业快速发展。

新修订的《办法》通过实施差别化准入政策,诱惑银领域根据国家经济快速发展战术和产业、领域政策合理布局基地,加强对中小企业、“三农”和战术性新兴产业等重要行业和薄弱环节的支持。 进一步确定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加了关于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规定。 鼓励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三农”等领域相比设立专门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取消中资商业银行营业场所变更的行政许可,引导制定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计划,积极处理中资商业银行设置过程中金融浓缩区同质化竞争加剧、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不到位、区域机构快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  

“银监会松绑银行开办基金和QFII托管业务行政审批”

 

译文:日本银行/-11-15/159706383

标题:“银监会松绑银行开办基金和QFII托管业务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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