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工作执行“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年3月版)》,并于3月5日起实施。
细则要求附属机构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收益运输、非公开新闻交易的利用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例如,以运输利润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出售给特定的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利润是错误的等。 2月,基金业协会刚刚对上海某公募基金企业及其子公司进行了纪律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对私募股权管理工作的投资范围、杠杆上限、员工激励也做出了确定性规定。 分级理财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措施,其中项目结束前发放的奖金比例为项目奖金总额的80
此外,细则还规定,在销售理财计划时,投资者不得有约定本金不损失或约定最低利润的行为。 不得有推行不当的理财计划、销售、欺诈投资者误解等行为; 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基金业协会表示,《细则》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期货企业和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股权管理工作的子公司。 《细则》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私募股权管理工作,但不适用于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的子公司按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工作。
基金业协会表示,与公布前就存在的《细则》规定不一致的理财计划应当及时进行改进,改进后仍不符合《细则》要求的,应当逾期终止,不得延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检查《细则》的执行情况,对违反《细则》规定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由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决。 据悉,基金业协会在私募领域的管理上,致力于建立“宽严相济,放开监管,以事中监督检查、事后调查为主”的自主管理新常态,于2009年2月16日对7家私募基金及其子公司进行了纪律处分。
标题:“私募资管业务“八条底线”细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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