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9日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基金销售的法规已经基本完善,具体实施细则出台后,有意申请基金销售资格的单位可以开始申报。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9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金销售机构资格将实施资格管理。 符合资格条件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材料后一定工作日内备案,但如有基金销售机构通过注册申请转卖为“牌照”谋取利益的,其机构资格不符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也将被取消销售资格。
上述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在征求意见后,收到了39个机构和1个个体的249条反馈。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整理并总结了反馈意见。 关于修订《暂行规定》的意见共有6项,经研究,共采用4项,不采用2项。
首先,与正文第4条比较,反馈意见建议扩大销售账户的开设范围。 今后,指定进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结算的银行的商业银行范围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部分新存款银行可能不具备资金销售业务资格,因此,考虑到证券企业利用该存款账户完成资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结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设立销售账户的范围
其次,与正文第21条相比,反馈意见建议对销售账户的结算做出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 意见征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要求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根据活期存款利率向基金投资者的准备金账户支付利息。 反馈表明,严格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在操作上存在困难,建议允许粗略执行活期存款利率以上。 不低于活期存款利率的结算规则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
第三,与附件第五条、第七条相比,反馈意见建议放宽清偿、转换过程中资金领取的时间要求。 意见征集稿附件第5条和第7条要求基金管理银行,发生回购、转移交易时,在d+2日12:00之前回购、转移资金。 反馈表明,目前领域的通行做法是在d+3日提取相应资金。 如果将划分时间提前到d+2日,当基金剩余现金首付少时,基金经理会急于抛售基金财产变更,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基金长期持有大量现金,在市场上涨的行情中,基金持有人的
考虑到目前基金管理企业没有访问基金注册登记数据的中央交换平台,利用基金交易确认数据进行现金管理效率不高。 因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在交换平台建设完成之前,维持领域的现行方法。 随着交换平台建设完成,基金管理企业接入该平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基金管理企业利用领域的新闻化建设成果,逐步加强现金管理的能力,最终在d+2日赎回,实现资金结算的目标。
另外,记者还获悉,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将于年10月1日施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时间也定在年10月1日。 在本日期以后提出参加基金销售工作申请的所有机构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考虑到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实施系统改造、销售协议修订等业务需要一定的时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这类机构设立了三个月的过渡期,以执行《暂行规定》第9、14、15条以外的要求。 对《暂行规定》第9条、第14条、第15条的执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证券企业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设立1年的宽限期。 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暂行规定》第9、14、15条的时间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 关于上述过渡期安排,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另行发送通知文。 / br// h /
标题:“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资格申请将开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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