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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广州11月26日电(记者欧甸丘)今年10月30日在总公司“本视点”专栏播出《曝光基金企业佣金“黑洞”》稿件,我国基金企业普遍存在故意向证券企业支付高佣金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 作为证券投资工具的基金企业,如何对照信托法、基金法,看自己是否履行了“信托责任”?
故意支付高佣金,专家“涉嫌违法”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企业基金首席投资官陈志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十几年来,股东平均股票交易佣金率随着市场变化下降了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一左右,但基金的股票交易佣金率没有变化到千分之一(扣除相关费用后约万分之八)
wind信息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基金企业股票交易总额约为2.4万亿元,同期股票交易佣金率为0.00084元,总佣金率约为20亿元。 上半年股票最低交易佣金率已经降至0.0003,据拆解显示,如果基金企业能够向证券公司赚取这一最低交易佣金率,总佣金额将降至约7.2亿元,半年内为基层民众节约佣金近13亿元。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确定了要求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尽职尽责,履行诚实信用、审慎勤奋的义务。 信托法第25条也敦促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解决信托事务。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基金管理企业故意使用高佣金率,放弃对基层民众“降佣”的责任,是赤裸裸的不勤奋、不诚信的表现,为基层民众的最大利益未解决基金事务,涉嫌违反基金法和信托法前述规定。
刘俊海表示,“基金代为理财,基民与基金企业之间建立信托关系,成立信托合同的基础是信用,基民基于对基金企业的信任,将资金委托给基金企业进行投资。 但是,基金企业使用高佣金率故意伤害基层民众的方法是自毁金融信用。 ”。
中山大学经济学教授林江表示,基金企业愿意支付较高的佣金,证券公司也乐于接受。 表面上是想接受的市场关系,但实际上偏离了资本市场的基准。 因为基金支付的高佣金花的不是自己的钱而是基本民众的钱。 扭曲的价格恰恰反映了基金企业并未真正为委托人服务,严重违反了信托法明确的信托责任。
拒绝降低佣金,变成了“内部约定”吗?
基金企业一方面标榜“专家理财、勤奋负责的工作”,另一方面拒绝下调佣金,表示高佣金率是“领域内的承诺”,从而逃避广大基层民众的质疑。
伊方达基金的一位高管表示,“领域内约定”的佣金率为1万分之8,如果伊方达基金一个人降低佣金,可能会受到同行的压力,我们可能会被整个领域屏蔽,所以没有人敢出这个头。
一家基金企业的负责人表示:“基金领域的千分之一佣金率在20世纪90年代末的领域内部会议上明确了,不成文。 当时,普通股东向证券企业支付的佣金率为1/000左右,为实现“量大优惠”,内部约定基金向证券企业支付的佣金率为1/1000,扣除其他费用后约为1/1000。”
陈志明表示,易方达企业成立后,每年与证券公司签订交易席位租赁合同时,都会停止谈判,而是遵循领域内部规定的千分之一。
这里专家质疑成品的石油价格不仅“涨的多,跌的少”,“有涨的也有跌的”。 证券市场的佣金率,上个世纪的定价,至今为止“只涨不跌”,可能违背了市场规律,但为什么成为了潜规则?
林江表示,“领域内的承诺”实际上是领域垄断,是基金企业和证券公司之间的攻守同盟、优势同盟,为了获得共同的利益,让广大基本民众购买。 “这样不仅可以使证券公司和基金企业变肥,还可以掩盖证券市场本身的问题。 ”
是否可以降低佣金,由监管部门
业内人士表示,中国资本市场面临许多严峻挑战,基金业存在一些亟待应对的问题。
虽然知道佣金率过高,但相关方面却“装聋作哑”。 明知损害投资者利益,有关方面拒绝纠正。 记者就基金企业高佣金问题向有关部门采访时,有关部门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管理标准,企业管理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概况。 企业治理不符合本准则要求的,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证明。 没有正当理由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企业管理不健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但迄今为止,我国基金企业常年实行万分之八左右的高佣金率,至今还没有见过被监管部门调查的企业负责人。
如果资金管理企业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好处链没有被打破,散户基民就只能退场。 “为了恢复散户基民的信任,必须依法加强对基金企业行为的监管。 ’广州一位基金研究专家说。
刘俊海表示,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本辖区内基金企业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基金销售的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基金监管机构要对各地区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标题:“新华社再发文质疑基金高佣金:放弃责任还是损害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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